关于国家免检产品及申报国家免检产品的相关问题
据《产品质量国家免检工作规范》国质检监[2007]176号摘编
一、免检的内涵
免检是指对符合规定条件的产品免于政府部门实施的质量监督检查的活动。按照《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产品质量工作若干问题的决定》(国发[1999]24号)第十六条的规定,获准免检的产品“在一定时间内免于各地区、各部门各种形式的检查”。也就是说,如果一家企业的某种产品获得了免检资格后,在免检有效期内,一是包括国家、省、市、县各级政府部门在内均不得对其进行质量监督检查,二是在全国各个省均不得对其进行质量监督检查,三是无论是生产领域、还是流通领域均不得对其进行质量监督检查。
需要明确的是,免检只是免除政府部门实施的质量监督检查,但企业内部的质量监督检查工作非但不能免除,而且还必须进一步加强。同时,免检产品也并不是处于失控状态。用户、消费者有权对免检产品进行社会监督。
省级以下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接到对免检产品质量问题的申诉、举报或者发现免检产品存在质量问题时,应当及时向本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移送或者报告,不得擅自公布或者曝光。需要公布、曝光的,必须事先报告国家质检总局。
二、免检产品申报条件和证明材料
1、法人资格。企业必须具备独立法人资格,能够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证明材料:《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申报企业提供公司组织机构图以及与其所属子公司、分公司的关系证明;《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
2、注册商标。企业申报的产品必须有注册商标。申报企业必须是该注册商标的合法使用人。
证明材料:根据申报企业对商标的占有关系,分4种情况,提供相应证明材料:
①若企业拥有自主商标,提供商标注册证。②若企业已提请商标注册,但尚未获得商标注册证,提供国家商标局的商标注册受理通知书。③若所使用商标为从其他企业、机构和个人依法变更获得,在提供商标注册证的同时,还需提供商标变更核准公告证明。④若所使用商标为其他企业、机构或个人许可其使用,必须提供报商标局备案的许可使用合同。
3、产品质量。申报产品必须在申报前连续稳定生产2年以上,近2年内未出现产品质量事故,出口产品未出现检验不合格情况。
证明材料:所申报产品的投产试验报告或市级以上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的全项目检验合格报告;市县局关于该企业近年来稳定生产、未出现质量事故、无重大消费者投诉的证明文件;所在地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关于近年来产品出口合格情况的证明。
4、质量体系。一是企业要对影响产品质量的各个环节,包括产品设计、采购、工艺、设备、生产、检验、包装、储运、销售以及售后服务等全过程进行严格的质量控制;二是具备健全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和质量管理体系,能够有效保障出厂产品质量;三是认真处理质量投诉,有完善的售后服务体系,未造成有重大不良影响的质量投诉,未出现不依法履行“三包”规定等售后服务问题。
证明材料:申报企业自行提供生产工艺情况;主要生产设备清单;原材料进厂及成品出厂检验情况;检验检测体系建设情况,包括检验设备、检验人员清单;售后服务情况;质量管理和计量管理体系认证情况。通过体系认证的,应提供认证证书复印件。
省级局应提供申报企业无重大质量投诉的证明。
国家质检总局向其所属产品质量申诉中心核实申报企业及其产品的投诉情况。
5、经济效益。产品市场占有率和企业经济效益位于本行业全国前列。
证明材料:申报产品上年度产量、产值、销售量、销售额、出口创汇、纳税、利润情况。其中产量、产值由市级以上(含市、地)统计部门出具证明,企业纳税由市级以上(含市、地)税务部门出具证明,出口创汇由海关或市级以上(含市、地)统计部门出具证明,利润由会计和审计机构提供企业年度财务报告证明。
6、产品标准。产品标准达到或严于国家标准,无国家标准的要达到或严于行业标准的要求。
证明材料:市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出具的标准水平证明;申报产品执行企业标准的,应同时提供经备案的企业标准文本。
7、监督检查。产品在全国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近年内组织的监督检查中连续3次以上(含3次)均为合格,且两年内未出现不合格情况。
证明材料:按申报产品品种提供3份以上质量监督检查合格报告。质量监督检查报告必须是源自省级(含计划单列市和副省级城市)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的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申报企业涵盖子(分)公司和委托生产的,子(分)公司和被委托企业生产的产品也必须提交三次以上监督抽查报告。
8、其他条件。产品及生产企业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的有关要求。
——按照国家质检总局《关于下达中国产品质量电子监管网首批入网百种产品目录的通知》(国质检质【2006】102号)和《关于加快推进中国产品质量电子监管网建设工作的通知》(质检办质[2007]145)规定,纳入产品质量电子监管网管理的产品,企业必须入网,未入网的企业不得申报免检资格;未纳入产品质量电子监管管理的产品,企业应积极入网,对入网企业申报免检资格优先考虑;
——实行生产许可等行政许可管理的产品,应当获得行政许可批准,并提供相应证明;
——产品应符合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要求。鼓励和支持取得环境体系认证、环保产品认证的企业申报免检;
——产品应符合资源节约、节能降耗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要求。鼓励和支持取得产品节能认证的企业申报免检;
——产品应符合标准化、计量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要求。鼓励和支持通过计量检测体系确认,开展标准化良好行为活动,采用国际标准组织生产,定量包装商品取得C标志的优秀企业申报免检;
——产品及其生产工艺不得违反国家产业政策规定;
——优先考虑具有自主知识产权、自主品牌的产品及具有自主创新能力的企业申报免检资格。
证明材料:申报企业应依据法律法规规定,提供电子监管网入网证明、生产许可证、强制性认证、安全生产许可证、卫生许可证等行政许可证书复印件;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出具的排污许可证复印件及有效环境监测报告复印件;纳入能源效率标识管理的产品应提供相关证明。
9、委托生产的特别规定。允许以委托或定牌方式组织生产的企业进行申报,但申报企业必须为所申报商标的合法使用人,并负责全部产品的销售;申报企业与被委托企业必须已建立履行两年以上稳定的委托合作关系;委托合作关系必须在获得免检资格的有效期内持续有效;申报企业与被委托企业必须签订有效的委托生产合同并公证;被委托企业必须具备同类产品的免检资格或达到本规范规定的免检产品生产企业应该具备的有关条件。
证明材料:被委托企业的营业执照以及按照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应该具备的资质证明;按照本规范规定,被委托企业符合免检产品生产条件的有关证明材料;被委托企业所在地省局对其生产条件达到免检产品生产要求的现场核查证明材料;被委托企业与申报企业签订的有效委托生产合同和公证文书。
10、集团申报的特别规定。允许集团企业以集团名义进行申报,并涵盖其所属子(分)公司。子(分)公司必须具备本规范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应该具备的资质和条件要求,且必须稳定生产2年(含2年)以上。
集团公司所属子公司也可以单独申报,但必须符合本规范规定的要求。
三、免检产品申报程序
企业申报。免检产品类别目录中规定的产品生产企业,符合本规范及该类产品申报细则规定的,可以向省级局提出申报并提供有关材料。
申报受理。省级局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并做出是否受理的决定。不予受理的,向企业说明原因并退回有关材料。
省级局审查。省级局组织有关专家对已受理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进行书面审查。需要补正材料的,退回企业限期补充;未能按期提供有关材料的,退回免检申报材料。
申报材料。国家质检总局制定统一的《产品质量国家免检企业申报书》,作为企业申报免检的唯一有效文件。所有申报企业自行从国家质检总局产品质量监督司网站(http://cpzljds.aqsiq.gov.cn)下载《产品质量国家免检企业申报书》,并以电子文档形式填写后,打印成册,一式2份报送省级局,并同时提交WORD文件形式的电子版本。
所有申报企业不得委托或授权其他中介机构和个人代理免检申报工作,不得自行设计、装订申报材料。
四、免检产品审定
国家质检总局组织对各省级局上报材料进行审核,提出初步审核意见,并反馈各省级局。反馈的问题经查实不符合免检要求的,各省级局可取消该企业的申报资格。
国家质检总局根据各省级局上报的处理结果,组织进行复核,并通过国家质检总局政府网站(www.aqsiq.gov.cn)向社会进行为期一周的公示。根据复核和公示情况,做出最终审定意见。
对符合免检条件、获得免检资格的产品及其企业,国家质检总局通过政府网站(www.aqsiq.gov.cn)向社会公布,并向企业颁发免检证书和荣誉牌。
五、证书和标志
免检证书是产品免于质量监督检查和准许使用免检标志的证明文件。免检证书由国家质检总局统一制作、编号、颁发。
免检标志属于质量标志。
获得免检证书的企业在免检有效期内,可以自愿将免检标志标示在获准免检的产品或者其铭牌、包装物、使用说明书、质量合格证上,免检标志下方应当标出免检证书编号、批准免检的时间及有效期。
企业使用免检标志,图案、颜色必须完整、准确,可根据规定的式样,按比例放大或者缩小。
六、重新申报
免检资格有效期为3年,免检有效期满后可重新申报。
重新申报条件:
1、免检有效期内产品生产地点未发生可能降低产品质量、影响产品稳定合格生产的变化。
2、免检有效期内企业生产工艺稳定,生产设备运行正常,原辅材料未发生降低产品质量的变化。
3、免检有效期内企业质量管理和质量保证体系健全并运行有效。
4、免检有效期内企业生产规模、产品市场占有率、赢利情况未出现大幅下降。
5、免检有效期内企业组织结构、质量负责人、检验机构未发生可能降低产品质量的变化。
6、免检有效期内企业对免检产品提供较好的售后服务,认真执行产品修理、更换、退货的责任规定,妥善处理消费者的投诉。未出现因放松质量管理致使质量降低,损害用户和消费者利益的事件。
7、免检有效期内企业能够按照规定每年向所在地省级局报告免检产品质量状况;企业生产条件、组织结构、执行标准等发生重大变化后,能在规定时限内向所在地省级局报告。
8、免检有效期内企业能够按照规定使用免检证书及免检标志。未出现违规使用免检标志和免检证书等情况。
9、免检有效期内企业能够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
10、免检有效期内,未出现重大质量事故。
11、省局对重新申报免检的产品在当年度组织1次监督抽查,作为企业进行重新申报的必要条件。
12、符合当年度国家质检总局公布的免检工作要求和该类产品的申报条件等有关规定。
七、重新申报的审理
1、国家质检总局对省级局报送的审查材料进行审定,对符合条件的重新申报企业换发免检证书。
2、产品免检有效期满重新申报的企业,可以在申报期间继续使用免检标志。
3、未提出重新申报免检的企业,免检有效期满后不再具有免检资格,其有关产品不得继续使用免检标志。
4、再次获得免检资格的企业,自国家质检总局批准之日起6个月内,可以继续使用原免检标志。6个月后,必须使用新的有效期内的免检标志。
链接:
国家质检总局提高国家免检产品申报门槛
为进一步提高国家免检制度的权威性,确保免检含金量,根据国家重大战略部署和产业政策,落实对加强产品质量监管工作要求,2007年免检产品的申报条件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变化:
1.调整了部分产品的产量产值要求。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的形势和产业结构优化升级等要求,本着打破免检终身制,提高产业、企业和产品竞争力的原则,充分体现扶持优势企业、优质产品,促进企业保持良好的发展势头,我们对部分重新复评产品进一步提高了对经济指标(产量、产值、利税、市场占有率)的要求,如:水泥从年产量达150万吨,提高到200万吨;热轧带肋钢筋从年产量达120万吨,提高到150万吨;皮鞋从年产量达300万双,提高到500万双。
2.增加了部分产品节能减排的要求。按照发展循环经济、促进节能降耗和环境保护的要求,在制定产品免检申报条件中,严格对免检产品的节能、降耗、环保等要求,引导企业树立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的良好理念,增强社会责任感,改善生产经营行为,积极扶持树立一批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的规模龙头企业。如:电冰箱、电视机、空调、洗衣机等生产企业提供符合能效标识管理规定要求的能源效率等级、能源消耗量等证明;明确要求水泥、电池、化肥等生产企业要提供环保部门出具的排污许可证明、环境监测报告和符合环保要求的证明。
3.提出了加入电子监管网的要求。按照总局《关于下达中国产品质量电子监管网首批入网百种产品目录的通知》(国质检质[2006]102号)和《关于加快推进中国产品质量电子监管网建设工作的通知》(质检办质[2007]145号)的文件要求,对已列入电子监管网首批入网产品目录的淀粉、糖、化肥等产品,将加入电子监管网作为必备条件之一,生产企业未加入电子监管网的,不予受理申报。对已加入电子监管网的其他产品申请免检企业,在审定时优先考虑。(据中国质量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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