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明年1月1日起,在北京销售的各类木地板必须有永久性产品标识。明示的标识至少有产品品牌名称、规格、型号和生产日期、批号。日前,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下发了《关于明确木质地板产品标识标注要求的通知》,要求各执法部门从2003年1月1日起依此严格执法检查。
《通知》中要求,木地板的标识要在产品或最小销售包装的显著位置上明示。明示的标识包括:产品名称、品牌、规格型号、生产日期或批号、制造厂名称、厂址、质量等级、产品执行标准编号。用实木直接加工制造的实木地板还应标注产品树种。同时应标注防潮、防晒等标记。国内生产加工厂国外注册品牌,国内经销的企业应按此标注。
国外制造的进口木地板标识则要标明生产者的原产地(国家/地区)地址、质量等级、产品执行标准编号以及代理商、进口商或销售商在中国依法登记注册的名称和地址。
委托国外加工木地板、国内经销的企业,也要在所销售的产品最小销售包装上明示产品名称、规格型号、委托方名称、地址、生产日期、质量等级、产品执行标准编号。
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要求,木地板标识标注的内容必须与实物相符,不得夸大或做假。 (2002-11-19 ) |